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侵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侵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侵訴字第2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米承文律師
蕭隆泉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高俊珊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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