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上訴字第9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998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金樹 選任辯護人 簡文修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金樹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年捌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金樹(下稱被告)前因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原審法院判處有罪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之情形,依比例原則認有羈押之必要,乃自民國110年5月18日起執行羈押等情,有原審判決書、本院訊問筆錄、押票附卷可參。
二、茲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仍存在,且依其犯罪情節及確保將來審理、執行,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0年8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王鏗普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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