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侵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侵附民字第4號

原告AB000-A109506(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被告宋○達(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111年度侵訴字第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新益

法官張立亭

法官許家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書記官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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