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侵附民字第4號
原告AB000-A109506(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被告宋○達(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111年度侵訴字第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新益
法官張立亭
法官許家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書記官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