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小字第28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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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小字第28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潘俐安
張宇君
被 告 吳昭緯 (即被繼承人 吳藝萱 『原名 吳裕玉 』之繼承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05年3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藝萱『原名吳裕玉』之遺產範圍內給付
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捌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肆仟叁佰柒
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吳藝萱『原名吳裕
玉』之遺產範圍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吳智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