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912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被 告 姚鈞薳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姚鈞薳
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2838號),惟上開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6,277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
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
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