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89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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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補字第1892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明純
原告與被告 黃文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45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