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89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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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補字第1892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明純
原告與被告 黃文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45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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