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48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4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四八六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柒拾肆萬伍仟壹佰伍拾伍元,及依附表一所示金額分別按所示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一百七十四萬五千一百五十五元,及依附表二所示金額分別按所示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陳述:緣被告甲○○先於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一日,以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二百五十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自八十五年六月十九日起至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止,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計算,借款後自八十五年七月十九日起,以每月為一期分期攤還本息(下稱第一筆消費借貸款)﹔復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二日,以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七十五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自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日起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止,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借款後以每月為一期分期攤還本息(下稱第二筆消費借貸款)﹔並均約定如有一期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即視為全部到期,除仍依約給付利息外,並須給付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詎被告僅繳納第一筆消費借貸款之本息至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止、繳納第二筆消費借貸款之本息至八十七年十二月二日止,即均未依約按期清償,其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原告遂向鈞院聲請以八十八年民執寅字第七九六六號就被告設定擔保之不動產執行拍賣終結,經鈞院於拍定後抵充清償至八十九年一月六日止之利息、違約金及部分本金,其中第一筆消費借貸款尚有本金一百三十五萬二千八百七十六元未獲清償、第二筆消費借貸款尚有本金三十九萬二千二百七十九元未獲清償,而被告丙○○既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應連帶負履行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判決如聲明所示。
三、證據:提出借據、貸放傳票影本各二件、本院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影本乙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視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除本院就被告設定擔保之不動產執行拍賣拍定後抵充清償至八十九年一月六日止之利息、違約金及部分本金之部分外,業據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借據、貸放傳票影本各二件、本院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影本乙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斟酌,應視同自認,另查,原告前向本院聲請以八十八年民執寅字第七九六六號就被告設定擔保之不動產執行拍賣終結,經本院於拍定後已抵充清償至八十九年一月七日止之利息、違約金及部分本金,有前述分配表影本在卷可憑,原告主張僅抵充清償至八十九年一月六日止尚屬有誤,故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尚未獲得清償之本金,其利息及違約金應分別如附表一所示,自八十九年一月八日及八十九年二月九日起算,原告之主張在如附表一所示之範圍內應屬實在,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一百七十四萬五千一百五十五元,及依附表一所示金額分別按所示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之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九條但書、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張瑞蘭~B法官許秀芬~B法官廖慧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附表一┌─────────┬────────────┬────────────┐│金額(新台幣)│利息│違約金│├─────────┼────────────┼────────────┤│1,352,876元│自89.1.8起至清償日止│自89.2.9起至清償日止,逾│││,按年息9.5﹪計算。│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92,279元│自89.1.8起至清償日止,│自89.2.9起至清償日止,逾│││按年息8,75﹪計算。│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之二十計││││算。│└─────────┴────────────┴────────────┘附表二┌─────────┬────────────┬────────────┐│金額(新台幣)│利息│違約金│├─────────┼────────────┼────────────┤│1,352,876元│自89.1.7起至清償日止│自89.2.8起至清償日止,逾│││,按年息9.5﹪計算。│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92,279元│自89.1.7起至清償日止,│自89.2.8起至清償日止,逾│││按年息8,75﹪計算。│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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