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字第20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中簡字第207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九四二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五條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及應遠離被害人住所之民事暫時保護令裁定,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四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中華民國94年8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美鶯中華民國94年8月8日附論罪科刑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1、4款:
違反法院依第13條、第15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