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5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運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3年度聲沒字第635號、102年度偵字第122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運河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221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業已屆滿,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參。又被告為警查扣之附表所示之物為仿冒品,爰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次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復有規定。
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解釋可為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221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期滿未撤銷之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相關卷證經本院核閱無誤。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欠缺仿偽雷射標籤為仿冒品等情,有委任書、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等件在卷可憑,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品,則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所為聲請,應予准許。至聲請人援用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
1作為聲請依據,惟此乃職權沒收規定,與本件扣案物係專科沒收之物沒收時所應依據之規定容有未洽,聲請人應有誤會,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1│仿冒「HelloKitty」化妝包│5│├───┼──────────────┼───┤│2│仿冒「HelloKitty」手提袋│1│├───┼──────────────┼───┤│3│仿冒「HelloKitty」鑰匙圈│33│├───┼──────────────┼───┤│4│仿冒「HelloKitty」梳子│15│├───┼──────────────┼───┤│5│仿冒「HelloKitty」手機吊飾│28│├───┼──────────────┼───┤│6│仿冒「HelloKitty」貼紙│12│├───┼──────────────┼───┤│7│仿冒「HelloKitty」筆│76│├───┼──────────────┼───┤│8│仿冒「HelloKitty」削鉛筆機│18│├───┼──────────────┼───┤│9│仿冒「HelloKitty」護腕│4│├───┼──────────────┼───┤│10│仿冒「HelloKitty」鑰匙包│1│├───┼──────────────┼───┤│11│仿冒「HelloKitty」胸章│24│├───┼──────────────┼───┤│12│仿冒「HelloKitty」髮飾│98│├───┼──────────────┼───┤│13│仿冒「HelloKitty」迴紋針│10│├───┼──────────────┼───┤│14│仿冒「HelloKitty」磁鐵│60│├───┼──────────────┼───┤│15│仿冒「HelloKitty」鑰匙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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