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勞小再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勞小再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勞小再抗字第一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合京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合京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對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本院勞工法庭所為之九十二年度勞小抗字第一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合京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對於本院勞工法庭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所為之九十二年度勞小抗字第一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一月九日裁定限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一月十七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再審聲請人迄未依期限補正,其聲請再審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五條、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四項、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勞工法庭~B審判長法官郭琇玲~B法官林曉芳~B法官潘進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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