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國貿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國貿字第5號原告即反訴被告HitecPowerProtectionbv法定代理人JaspervanEmpelen訴訟代理人 楊晉佳 律師
李偉琪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和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宏洲 訴訟代理人 楊芳婉 律師
黃于玶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蕭淨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書記官詹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