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8號債務人 林少緯 即 林信璋 即林少緯即 林宥佐 代理人 何乃隆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件一更生方案貳、更生清償分配表之每期可分配金額合計欄「3.000」應更正為「3,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項規定,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於更生事件程序中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