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108號上訴人即原告任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澤森 上列上訴人任發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計算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一併繳納之(如上訴人係就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仟捌佰陸拾陸萬肆仟零肆拾參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拾貳萬肆仟肆佰肆拾肆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工程法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書記官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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