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國貿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國貿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國貿字第5號原告HitecPowerProtectionbv法定代理人AndrevanderWei訴訟代理人 楊晉佳 律師
李偉琪 律師被告和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宏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歐元762,804元,以起訴日即民國104年10月5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歐元現金賣出牌告匯率37.29計算,折合新臺幣28,444,961元(即762,804歐元×37.29=28,444,961.1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2,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書記官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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