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破字第1號聲請人 王周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規定計徵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依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並無財產,參以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五百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書記官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