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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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重國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國字第61號原告 蕭正朋 被告花蓮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傅崐萁 被告 林金虎 被告 吳佳澈 被告 張靜瑛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5年重國字第61號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培錚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法院書記官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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