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07號上訴人即原告 何莞珮 被上訴人即被告財團法人首創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周朝陽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2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書記官陳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