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282號原告 葉文勇
葉王素芳 (即 葉俊麟 之承受訴訟人) 葉青樺 (兼葉俊麟之承受訴訟人) 葉建宏 (兼葉俊麟之承受訴訟人) 葉貞吟 (兼葉俊麟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銘豫 律師追加原告 林秀峯
林聖泰 林聖智 林聖彥 林雅芬 林雅婷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棋云 律師
羅文謹 律師 陳立怡 律師複代理人 吳芬玲 被告富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乾業 訴訟代理人 林志強 律師
郭俊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家上字第58號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於民國105年5月2日裁定命在前開民事事件訴訟程序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上開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26號在卷可憑。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故本件訴訟無停止之必要,揆諸上開說明,爰依原告之聲請裁定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