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97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葉昔 上列上訴人蔡葉昔與被上訴人新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花芬嬌 、 蔡沛蕙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肆仟玖佰捌拾伍元【計算式:993000+161985=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貳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工程法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書記官楊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