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醫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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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醫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醫字第1號原告 戴麒桓 兼法定代理人 戴光輝 原告 鄭明浪
曾日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順華 律師被告 蘇繼鴻 即蘇婦產科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下午4時於本院民事第34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審理後於民國108年8月23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08年9月23日下午4時宣判,本院頃收悉原告民事減縮暨擴張聲明狀1件(已隨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萬5,02
7元),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書記官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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