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原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榮發
黃柏儒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鄭伊鈞 律師被告南寶交通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田俊雄 被告 田進 二上一人選任辯護人鄭伊鈞律師被告 呂盈坤
林冠宏 李曜樺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清朗 律師被告 方順 和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矯恆毅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王志豪
吳昇樺 謝巴查克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林昱宏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大碩環保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玟靚 被告玉杉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 黃文輝
蘇超被告黃文輝
吳武忠 潘進仁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傅爾洵 律師被告 林靖超
王銘賢 顏輝銘 邱尚敏 蘇俊榮 周銘煌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梁宗憲 律師
吳建勛 律師被告泓晟環保有限公司代表人兼被告 唐偉傑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江雍正 律師
陶德斌 律師 黃淳育 律師被告勤潔環保服務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兼被告 黃郁仁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楊芝庭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024號、107年度偵字第1245號、107年度偵字第4133號、107年度偵字第4197號、107年度偵字第4198號、107年度偵字第6810號、107年度偵字第7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榮發等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華君
法官林新益法官簡祥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書記官謝怡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