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醫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醫字第1號原告 戴麒桓 兼法定代理人 戴光輝 原告 鄭明浪 原告 曾日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順華 律師被告 蘇繼鴻 即蘇婦產科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醫上訴字第10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刑事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業務過失致死之犯罪嫌疑,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69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在案,惟兩造均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刻正由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以103年度醫上訴字第10號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書記官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