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2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吳昀叡被告童昶翰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7664、77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昀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所實收之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童昶翰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為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吳昀叡於民國107年9月28日繳納後,已將被告童昶翰釋放。嗣經檢察官偵查後對被告童昶翰提起公訴,然被告童昶翰經按址寄送傳票至其偵查中提供之住居所地址(即戶籍地址)臺中市西屯區○○區○○○路○○○號2樓之
1,因其「遷移不明」而遭退回,復經拘提未獲,並經警查訪確認其未居住於上開地址,且於通知具保人吳昀叡,應於本院108年8月5日準備程序偕同被告童昶翰到庭,被告童昶翰亦未到庭接受審判,復無在監所之情事等情,有臺中地檢署點名單、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中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見偵27664卷第185、235至
239頁)、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本院送達證書、準備程序報到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08年6月19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080067672號函所檢附拘票暨報告書(見本院卷)在卷可稽,顯見被告童昶翰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吳昀叡之上開保證金沒入,所實收之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江彥儀法官黃佳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