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56號原告 賴葉秋華 訴訟共同代理人 賴正偉 訴訟代理人 莊榮兆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頂慧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於本件執行名義(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
312號民事確定判決)成立或言詞辯論終結後,有如何之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參照)。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書記官沈怡君附錄條文:
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
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