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90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聲請人與 馬偉智許鳳玲卡里幽蘭巴朗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聲請之本金、利息起算日,並應提出帳務明細資料。
二、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核該契約書載明分期付款期間係自民國106年12月6日起至111年12月6日止,尚未屆期,故請提出加速條款約定。
三、經核債務人許鳳玲、卡里幽蘭巴朗為係爭抵押事件之連帶保證人,故請 陳明 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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