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309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3097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肆萬貳仟柒佰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原告迄未繳納,
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台北市○○路○○○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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