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護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護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護字第211號聲請人屏東縣政府設屏東縣○○市○○路000號法定代理人 周春米 相對人即受安置人A(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法定代理人B(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C(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即受安置人兒童A准予延長安置叁個月,至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同本院113年度護字第135號民事裁定聲請意旨;本案於民國(下同)113年2月8日安排過年返家團聚,113年4月3日、113年8月2日亦有安排連假接送兒童A返家,案母C皆有配合機構規定之接送時間,惟考量案母C現就業、經濟狀況仍未穩定,目前不願透露相關感情訊息,加上其過往保護兒少之能力有待加強,仍需時間觀察其親職能力,考量兒童A最佳利益與維護其權益,認有持續延長安置之必要,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之相關規定請准延長安置兒童A三個月,以維其權益及安全保障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兒童與少年安置事件陳述意見單、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單、身分資料對照表、113年8月12日屏東縣兒童少年保護個案法庭報告書、本院113年度護字第135號民事裁定、戶口名簿、財團法人私立臺東基督教 阿尼色弗 兒童之家113年7月輔導紀錄表等件為證,本院審酌兒童A年僅10歲,自我保護能力不足,於110年至112年遭案繼父B多次不當管教,導致長期心理壓抑,甚至引發自殺意念,案母C知悉但當下未有積極保護之作為,持續使兒童A曝險於高危機環境中,保護功能薄弱,現案母C雖已與案繼父B離婚且未同住,然考量案母C雖有意願照顧兒童A,但目前工作、經濟狀況尚未穩定,甫於113年7月初生產,仍需時日評估案母C之親職能力進展情形;現案家無其他適合親屬可協助照顧,案母C亦對於兒童A延長安置表示無意見,是為維護兒童A之身心安全及健全發展,自有延長安置之必要。依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文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書記官黃晴維附表:
真實姓名對照表(113年度護字第211號)A乙○○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鎮○○路00號(現安置中)B丙○○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東縣○○市○○路○段000巷00號C甲○○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鎮○○路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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