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7號原告 蔡崇文 被告 彭國偉
黃久剛 通宵霸味薑母鴨店蔡吉成 被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昕 紘下一人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 律師被告國泰洋酒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榮洲 被告 劉榮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649號,原案號:112年度交易字第109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陳建宇法官姚佑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佳蔚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