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秩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北秩字第121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
被移送人   林王楗壹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
7年6月5日北市警松分秩字第107327415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王楗壹無正當理由攜帶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扣案之番刀壹把沒入。
事實及證據理由
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7年5月25日下午5時55分。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4段204巷口。
㈢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有殺傷力之番刀1把。
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證人之證述。
㈢扣押之金屬刀峰呈尖銳狀,具有殺傷力之番刀1把。
前開扣案之物,係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且
為被移送人所有,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訊中自承在卷,應予沒入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22條
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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