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4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4693號債權人 林清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卓雅芬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違約金自民國102年5月28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依據為何。(依台端所附之支票影本觀之,並未有約定違約金之記載,如無法釋明,請具狀撤回聲請違約金部分)
二、債務人卓雅芬(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