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38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38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38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相對人即債務人 潘泳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零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380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潘泳霖│自民國105年0│││││192054││6月27日起至│││││元││民國105年07│││││││月26止按年息│││││││9.35%計算遲│││││││延利息。││││││├──────┼──────┼───────┤││││自民國105年0│││││││7月27日起至│││││││民國106年04│││││││月26日止按年│││││││息11.22%計算│││││││遲延利息。││││││├──────┼──────┼───────┤││││自民國106年0│││││││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35%計算│││││││遲延利息。│││└──┴───┴─────┴──────┴──────┴───────┘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潘泳霖應清償新臺幣(下同)192,054元,及所示之遲延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潘泳霖於103年5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30萬元整,借期至108年5月27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8.2%機動計息,按月計付(105年6月27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15%,計息利率為9.35%)。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信用借款約定書第12條)。
(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5年6月27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92,054元及如上所示之遲延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1.信用借款約定書影本2.繳款明細乙份3.利率變動表乙份4.戶籍謄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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