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46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4684號債權人 劉承勳 債務人五龍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榮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查系爭支票票號WL0000000雖係於民國103年6月10日簽發,然債權人至同年6月16日始為付款提示而遭退票,依上開規定,其對於付款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自不得請求。是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