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小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豐小字第51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逾10萬元,應以簡易程序進行)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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