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小字第186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九
日辯論終結,定九十九年九月十六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
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四日上午九
時三十八分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書記官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