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9年度斗簡字第50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斗簡字第50號
原   告 丁○○
被   告 美弟堡貿易有限公司
兼 上 列
法定代理人 乙○○
兼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定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3,632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美弟堡貿易有限公司已於98年9月2日向主管機關申
請准予解散登記,並經全體股東選任乙○○為清算人,有經
濟部98年9月2日函、股東同意書等影本在卷可參,原告列乙
○○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核無不合,應先說明。
二、原告主張:於民國98年1月3日,原告前往台北世貿展覽館參
觀傢俱展覽時,在被告美弟堡貿易有限公司(下稱美弟堡公
司)參展處選購傢俱,該公司之服務人員即訴外人甲○○出
具印有「美弟堡古典精品傢俱愛蜜歐室內裝潢設計公司」之
名片,向原告介紹古董傢俱一組,原告觀看後對該批傢俱造
型頗為喜愛,乃告知居家實際坪數,並敘明若實際尺寸不合
,該公司須同意退貨不買,甲○○立即表示同意可先預定該
組傢俱,如果實際尺寸不合居家使用,得退還傢俱不買。隨
後原告即以總金額新台幣(下同)78萬元予以訂購,並當場
以刷卡方式支付部分價款(即定金)234,000元。詎原告返
家後,實際丈量屋內尺寸後,發現該組傢俱無法擺設使用,
隨即於翌日到被告上開參展處,向被告表示取消該組傢俱訂
單,及請求返還已付價款。嗣被告當時之代表人即被告丙○
○親自到原告住處丈量,確定該組傢俱確實無法擺設,但不
同意取消訂單,反而要求原告應改變居家建築結構,以配合
該組傢俱。惟原告購買傢俱當時,意欲成交之對象為「美弟
堡古典精品傢俱愛蜜歐室內裝潢設計公司」,並非美弟堡公
司,然該「美弟堡古典精品傢俱愛蜜歐室內裝潢設計公司」
自始不存在,原告之意思表示內容有錯誤,自得依民法88條
、第89條意思表示錯誤之規定,撤銷原告與被告美弟堡公司
間所為之買賣;退言之,倘認原告不得撤銷買賣,被告刻意
以不存在之公司與原告交易,顯對原告為詐欺,原告亦得依
民法第92條前段之規定,撤銷所為買賣之意思表示;再退言
之,倘本院認為前開買賣有效成立,原告所訂購之傢俱組事
實上無法擺設於家中使用,而有無法達「預定之通常效用」
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原告亦得依民法第359條規定
解除契約,被告美弟堡公司與其法定代理人丙○○自應連帶
返還前開已付價金。另被告丙○○訂約當時被告美弟堡公司
之負責人,負責本件買賣糾紛,故意不返還已付款項,致原
告受有損害,被告乙○○則為該公司之清算人,對於該公司
侵害原告權利之行為,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均應負
連帶賠償責任等情,求為命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34,000元
及自書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
之判決。
三、被告則以:訂單上寫的公司即為被告美弟堡公司,兩造間買
賣契約已成立,原告在訂購傢俱時,被告並未允諾尺寸不合
,可以退貨,且經前往丈量結果,該組傢俱並非擺不下,被
告所收款項為訂金,並非價金,原告如果取消訂單,訂金要
沒收等語,資為抗辯。
四、原告主張於前揭時地,在被告美弟堡公司之參展處,其服務
人員甲○○出具印有「美弟堡古典精品傢俱愛蜜歐室內裝潢
設計公司」之名片,原告當場向甲○○訂購傢俱一組及刷卡
支付234,000元,嗣原告於翌日即以該組傢俱尺寸無法供居
家擺設,要求退訂,但為被告所拒之事實,有所提受訂單、
名片、刷卡單影本為證,並為被告自認或不爭執,堪信為真
實。
五、原告主張其欲交易之對象「美弟堡古典精品傢俱愛蜜歐室內
裝潢設計公司」自始不存在,其與被告美弟堡公司間就前開
買賣契約所為之意思表示內容有錯誤,且被告美弟堡公司刻
意以不存在之公司與原告交易,係對原告為詐欺,其得依民
法第88條、第89條、第92條錯誤及詐欺之規定,撤銷其所為
之意思表示等情。經查,被告美弟堡公司服務人員甲○○提
供原告之名片及原告簽訂之受訂單,其上「美弟堡古典精品
傢俱愛蜜歐室內裝潢設計公司」字樣,係分上、下兩行,即
上行「美弟堡古典精品傢俱」、下行「愛蜜歐室內裝潢設計
公司」之方式印製,名片正面並印有被告美弟堡公司之統一
編號,背面則將公司、設計室、門市地址、電話分別載明,
固僅使用該公司名稱之特取部分「美弟堡」,而未將登記之
名稱全部顯現。惟原告係在台北世貿展覽館參展處參觀時,
當場訂購與現場參展同款式之前開傢俱組,其行為本身並無
注重當事人資格之性質,自難謂原告之意思表示內容有錯誤
。況訴外人甲○○所提供之名片上,印有被告美弟堡公司之
統一編號,可藉以查得公司完整及正確名稱,且其交付之刷
卡單上,亦載明被告名稱為「美弟堡貿易有限公司」,原告
並未為任何查證或詢問,即當場訂購系爭傢俱組,亦難謂為
無過失。原告主張其得依錯誤之規定,撤銷所為之意思表示
,委無可採。另所謂詐欺,係指故意欺罔他人,使其陷於錯
誤而為意思表示而言。被告美弟堡公司接受原告訂購前開傢
俱組時,雖未告知該公司之完整名稱,但此並非當然為違法
的欺罔行為,尤其原告所以當場訂購系爭傢俱組,如其主張
,乃係因對於參展之系爭傢俱組造型感到頗為喜愛所致,並
非出於被告美弟堡公司未積極告知公司完整名稱,原告顯無
因此陷於錯誤而為意思表示之情形,其依詐欺之規定,撤銷
所為之意思表示,亦屬無據。
六、原告主張被告美弟堡公司之服務人員甲○○,在接受訂購傢
俱組時,曾同意該傢俱組如尺寸不合原告居家使用,可退訂
不買之事實,為被告美弟堡公司所否認,前開「受訂單」及
原告所提甲○○書寫之「傢俱尺寸」資料上亦無類似意旨之
記載,證人甲○○復到庭具結證稱:原告在決定訂購前,並
未告知家中空間的大小,她未同意該傢俱尺寸如不合原告家
中使用,可以退還,僅是告知如果購買的傢俱款式有異動,
要事先通知她,原告是在訂購後隔天才告訴她家中坪數,並
表示他朋友說他家中只有40來坪,傢俱放不下,在聽到原告
說系爭傢俱組與其家中尺寸不相符時,也沒有答應可以退訂
,但有聯絡老闆來處理,她寫給原告傢俱尺寸,是原告叫她
寫的,他說要回去丈量一下等語甚詳。原告主張兩造有得退
貨不買約定之此部分事實,尚無證據足資證明,自難採取。
茲原告既不能證明在訂購系爭傢俱組時,雙方曾約定該傢俱
組須適合於其居家之尺寸,原告以實際上無法供其居家擺設
使用,主張該傢俱組有無法達到「通常效用」及「契約預定
效用」之瑕疵,即屬無據。原告主張依物的瑕疵擔保之規定
,其得解除買賣契約,於法亦有未合。
七、另公司法第23條第2項:「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
,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
償之責」規定之適用,以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違
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為要件。本件原告因欲取消其與被
告美弟堡公司間前開古董傢俱組買賣之訂單,及要求返還已
付之價款,該公司當時之負責人即被告丙○○,以雙方事先
未約定得退訂為由,予以拒絕,乃本於公司負責人之職權而
為,法律效果歸屬於被告美弟堡公司,其對於該公司業務之
執行,並無違反法令可言。被告乙○○為清算人,其情形與
被告丙○○無異。原告主張彼二人應與被告美弟堡公司連帶
返還前開款項,殊無可取。
八、綜上所述,原告以與被告美弟堡公司間系爭傢俱組買賣契約
,其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且係被詐欺所為之意思表示,
而撤銷所為意思表示,並以該買賣標的之傢俱組,有尺寸不
適合其居家擺設使用之瑕疵,而解除買賣契約,均非可採,
所請被告美弟堡公司及被告丙○○、乙○○應連帶返還已付
價金(定金)234,000元並其利息,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原告於本件訴訟計繳納裁判費2,540元、支付證人旅費1,092
元,合計3,632元,併依法命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
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表明上訴理由。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應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書記官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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