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9年度馬簡字第150號刑事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馬簡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
年度偵字第4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
月,緩刑貳年,扣案ANTIMODIMENHYDRALATE暈車藥肆拾玖包、
RAPETWANG預防白帶壹盒、EMKAPSUL補血藥參盒、KAPSUL
TUNTAS調經貳盒、PILTUNTAS調經參盒、SALEPKULIT88皮膚藥
柒瓶、Herocyn爽身藥粉參瓶、Antangin人蔘錠伍包、Hydr
oquinoqe陸瓶、Srongpas人蔘膠囊拾貳包、Konidin喉嚨藥肆包
、Microgynon避孕藥拾壹包、Minyakgosok萬應油伍瓶、婦科用
藥參盒、Binari婦科用藥壹盒、鷹標正庄白樹油壹瓶、PABANOX
皮膚藥貳瓶、KOMPLIT痠痛口服液玖包、補元氣藥肆拾參顆、
Darya-Varia補元氣藥貳拾肆顆、Bodrex感冒藥貳包、Vermox
mebendazde蛔蟲藥捌包、Kalpanax皮膚癢藥膏貳瓶、Sehat
Wanita婦科用藥貳盒等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書記官林長義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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