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附民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一九號
原告甲○○被告丙○○
乙○○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一九號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民
法官蘇隆惠法官洪曉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