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6年度上字第1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6年上字第1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消費借貸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上字第一二五九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天財 律師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起訴請求確認萬元不存在。於訴訟進行中,因抵物被拍賣所受二百萬元之損害,非繳納裁判費。上訴人自第一審起即級之裁判費,即第一審裁判費貳萬上訴人繳納,茲限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七日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謝碧莉法官劉清景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高澄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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