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重附民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重附民字第一四四號
原告丙○○
快雪堂藝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共同訴訟代理人甲○○律師被告乙○○右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查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決,惟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楊貴雄法官趙功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常淑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