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七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逃亡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甲○○因傷害等罪,經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呂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