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7年度易字第1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7年易字第1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一九四四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蕭慶賢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江奇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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