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六四號
上訴人即原告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肆萬壹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銀元貳拾壹萬叁仟柒佰柒拾捌元,應徵裁判費銀元叁仟貳佰零柒元,折合新台幣玖仟陸佰貳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石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賴瓊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