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緝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緝字第一六一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改名為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壹年壹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乙○○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雖矢口否認詐欺犯行,然本件犯罪事實業據被害人臺灣施樂事達股份有限公司之告訴代理人指述甚詳,並經證人甲○○證述明確在卷,此外復有銷貨憑單、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附卷為證,是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其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一年一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美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