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交重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一七號
原告甲○○
乙○○○被告丙○○原名張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爭奇
法官陳永來法官黃斯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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