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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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號
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代理人 陳裕德 送達代收人陳裕德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萬零伍佰壹拾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七三號,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已退還郵資三百零六元,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望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劉文松~T40~F0┌──────────────────────────────────────┐│附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元)│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九0000││├───────────┼──────────┼───┼───────────┤│二、第一審送達郵票│四0八││├───────────┼──────────┼───┼───────────┤│三、本裁定送達郵票│一0二││├───────────┼──────────┼───┼───────────┤│合計│九0五一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