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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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691號
原   告  邱昱瑋
被   告  梁錦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為「彰化縣○○市○○里○○巷000號」
,又票據付款地為「彰化縣○○市○○路○段○○○號」,有
支票影本可佐,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第十三條規定,
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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