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9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旭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權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其對於債務人之票據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前聲請本院以95年4月4日95年度裁全字第368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有前開假扣押卷宗可按,是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旺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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