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98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乙○○於民國(下同)94年10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00,000元,約定應於95年1月16日清償,利息按中央銀行核定放款最高利率計算,逾期尚應給付按月以本金每佰元貳元五角計算之違約金,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擔保債權額1,800,000元之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各一件、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辜漢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憲文┌──────────────────────────────────────────────────────────────┐│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宜蘭縣│壯圍鄉│新社││647│田│00│24│88│全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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