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上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二二三號
上訴人臺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楠盛 訴訟代理人 楊美玲 律師
吳春美 律師被上訴人己○○
甲○○丁○○乙○○壬○○丙○○庚○○癸○○戊○○○裕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辛○○共同訴訟代理人 金學坪 律師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王聖惠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
書記官吳瑞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