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訴字第3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七四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七一0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宋祺法官陳坤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邦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